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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介紹】
【詳細說明】
: 傅
歐盟委員會已于2006年9月26日正式公告第2006/66/EC號「電池、蓄電池、廢電池及廢蓄電池」指令,并自2008年9月26日起廢止現行之第91/157/EEC號「含有某些危險物質之電池和蓄電池」指令。此指令主要目的為調和各會員國關于電池、蓄電池、廢電池及廢蓄電池之措施,減少電池、蓄電池、廢電池及廢蓄電池對環境造成的負面沖擊,因而促進地球環境之維護。為了達成上述目標,此指令提出禁止銷售某些含有危害物質電池之措施,同時也規定會員國應制定回收體系以達成電池回收目標之zui高標準。另外,此指令也規定生產者有關電池標示以及電池易于拆除之設計…等責任。歐盟各會員國必須于2008 年9月26日以前將此指令轉化為其國內法令。
對電池中的限制物質如下:
應根據第24(2)條規定的程序在2009年3月26日前制定。
含汞超過0.0005%、或含鎘超過0.002%、或含鉛超過0.004%的電池、蓄電池和鈕扣電池應標注相應金屬的化學符號:Hg、Cd 或 Pb。上述化學符號應標注在附錄II標識的符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