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形成PM2.5、O3等污染物重要前提物質之一,VOCs日益成為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難題。7月正式印發了《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簡稱《行動計劃》),明確了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總體思路、基本目標、主要任務和保障措施,提出了打贏藍天保衛戰的時間表和路線圖。在這場“戰役”中,VOCs治理已成為了我國大氣污染防治的重點關注對象。
為了完成VOCs治理和減排工作,實現達標排放,很多涉VOCs企業都采用了各式各樣的VOCs污染防治設施,如RTO、RCO等。安裝這些設施后,企業希望VOCs能得到充分有效的治理,還能不被環保部門予以行政處罰。今天就來說說環保部門對VOCs污染防治設施提了哪些管理要求。
VOCs末端治理設施是為了處理VOCs并使其達標排放的裝置。要確保達到這種效果,首先就要維持設施的正常運轉。那何為“正常運轉”呢?
根據《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處罰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通過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1、將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經過處理設施,直接排放的;
2、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急排放閥門,將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3、將未經處理的污染物從污染物處理設施的中間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4、在生產經營或者作業過程中,停止運行污染物處理設施的;
5、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的;
6、污染物處理設施發生故障后,排污單位不及時或者不按規程進行檢查和維修,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的;
7、其他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的情形。
因此,出現以上任何情形之一的,都會被認定為“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不但要處以罰款,而且還會被行政處罰!希望涉VOCs企業時刻保持警惕哦!
來源:北極星VOCs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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