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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性炭吸附技術要求
本技術指南適用于規范使用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燒、活性炭吸附-移動再生工藝治理VOCs的相關技術,企業應按照實際需求進行工藝選擇。生產過程中連續穩定產生的廢氣可以采用固定床或轉輪吸附等吸附裝置,非連續性產生或濃度不穩定的廢氣宜采用固定床吸附裝置。
當采用固定床時,盡量選用有原位脫附功能的活性炭吸附技術;當廢氣中有機物有回收價值時,可根據情況采用水蒸氣再生、熱氣流再生、氮氣脫附等方法,脫附后的有機氣體可采用冷凝或液體吸收工藝進行回收;當廢氣中的有機物不宜回收時,脫附產生的有機氣體采用燃燒工藝進行銷毀;廢氣中有機物濃度、溫度較高時,宜先采用冷凝工藝對廢氣進行處理后,再進行吸附;原則上廢氣中有機物主要成分沸點≥100℃或廢氣中顆粒物、油滴、濕度較高的,不建議直接使用活性炭吸附工藝。
活性炭吸附技術設備使用環境:
1:環境溫度:-10℃~50℃;
2:廢氣溫、濕度:廢氣溫度≤40℃,濕度RH≤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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