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風電、光伏發電快速發展,水電保持平穩較快發展。2018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達到1.87萬億千瓦時,占全部發電量比重從2012年的20%提高到2018年的26.7%。在加快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同時,水電、風電、光伏發電的送出和消納問題開始顯現,近年來雖有所緩解,但仍然嚴峻,迫切需要建立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和消納的*機制。
《通知》以《可再生能源法》為依據,提出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核心是確定各省級區域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在電力消費中的占比目標,即“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目的是促使各省級區域優先消納可再生能源,加快解決棄水棄風棄光問題,同時促使各類市場主體公平承擔消納責任,形成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的*發展機制。
《通知》提出,能源主管部門按省級行政區域確定消納責任權重,包括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對以上兩類權重,分別按年度設定低消納責任權重和激勵性消納責任權重。消納責任權重的測算確定,綜合考慮各區域可再生能源資源、全社會用電量、國家能源規劃及實施情況、全國重大可再生能源基地建設情況和跨省跨區輸電通道資源配置能力等因素。
《通知》明確規定了政府部門、電網企業、各類市場主體的責任。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牽頭承擔落實責任,組織制定本省級區域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實施方案,并將方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協同承擔消納責任。電網企業負責組織實施經營區內的消納責任權重落實工作。各市場主體通過實際消納可再生能源電量、購買其他市場主體超額消納量、自愿認購綠色電力證書等方式,完成消納量。
《通知》提出分兩個層次對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進行監測評價和考核,一是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對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進行考核,二是國家按省級行政區域進行監測評價。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對未履行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督促整改,對逃避消納社會責任且在規定時間內不按要求進行整改的市場主體,依規列入不良信用記錄,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國家按年度公布監測評價報告,作為對其能耗“雙控”考核的依據。
《通知》要求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對照2018年消納責任權重開展自我核查,2019年模擬運行并對市場主體進行試考核。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進行監測評價和正式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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