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滬蘇浙皖”計量技術規范制修訂實施細則》和《浙江省地方計量技術規范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專家審定,現將長三角計量技術規范《可穿戴體溫計校準規范》報批稿公開征求意見。
可穿戴體溫計(以下簡稱體溫計)是一種采用可穿戴技術感知皮膚表面溫度,實時監測體溫的智能電子設備。主要由溫度傳感端和顯示終端(如手機、平板、顯示器)組成,其工作原理為:溫度傳感器貼附于人體皮膚表面,感知皮膚溫度輸出相應信號,經信號放大、轉換等處理后以無線傳輸方式將測量數據實時傳輸至顯示終端。體溫計按密封程度可分為防水和不防水兩種。
JJF 1071-2010《國家計量校準規范編寫規則》、JJF 1001-2011《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和 JJF 1059.1-2012《測量不確定度評定與表示》共同構成支撐本規范制定工作的基礎性系列規范。
依據JJF 1071-2010《國家計量校準規范編寫規則》,本規范主要內容包括:引言、范圍、引用文件、術語、概述、計量特性、校準條件、校準項目和校準方法、校準結果表達、復校時間間隔以及附錄等內容。
校準條件:
1.環境條件。溫度:(15~35)℃,相對濕度:不大于 85%。周圍應無影響測量的電磁干擾。當電測設備對環境條件另有要求時,應滿足其使用要求。
2.供電條件。校準時,體溫計電量應在其能夠正常工作的范圍之內,供恒溫和電測設備使用的電源應滿足相應的使用要求。
3.測量標準及其他設備。校準時,可選擇表 2 所示的相關測量標準及主要配套設備,測量標準裝置的擴展不確定度(k=2)應不超過被校體溫計示值最大允許誤差絕對值的 1/3。

校準結果表達:
校準結果應在校準證書上反映,校準證書至少應包括以下信息:a) 標題“校準證書”;b)實驗室名稱和地址;c)進行校準的地點(如果與實驗室的地址不同);d)證書的唯一性標識(如編號),每頁及總頁數的標識;e)客戶的名稱和地址;f)被校對象的描述和明確標識;g)進行校準的日期,如果與校準結果的有效性和應用有關時,應說明被校對象的接收日期;h) 如果與校準結果的有效性應用有關時,應對被校樣品的抽樣程序進行說明;i)校準所依據的技術規范的標識,包括名稱及代號;j)本次校準所用測量標準的溯源性及有效性說明;k)校準環境的描述;l)示值誤差、溫度顯示范圍、分辨力的校準結果及有關擴展不確定度,以及功能性檢查結果的說明;m) 對校準規范的偏離的說明;n) 校準證書或校準報告簽發人的簽名、職務或等效標識,以及簽發日期;o)校準結果僅對被校對象有效的聲明;p)未經實驗室書面批準,不得部分復制證書的聲明。
復校時間間隔:
由于復校時間間隔由體溫計的使用情況、本身質量等諸多因素決定,因此,送校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自主決定復校時間間隔。建議體溫計的復校時間間隔為一年。
本規范為首次發布。本規范適用于溫度顯示范圍覆蓋(35.0~41.0)℃連續測量、數據無線傳輸并實時顯示的可穿戴體溫計的校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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