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浙江省財政廳發布通知,提前下達2025年中央水、大氣、土壤污染防治資金和農村環境整治資金。其中,2025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資金38652萬元、2025年中央大氣污染防治資金18739萬元、2025年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資金13768萬元、2025年中央農村環境整治資金1431萬元,合計72590萬元。
詳情如下↓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關于提前下達2025年中央水、大氣、土壤污染防治資金和農村環境整治資金并調整部分2021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資金的通知
浙財資環〔2024〕88號
各有關市、縣(市)財政局、生態環境局(分局),省級有關單位:
根據《財政部關于提前下達2025年水污染防治資金預算的通知》(財資環〔2024〕131號)、《財政部關于提前下達2025年大氣污染防治資金預算的通知》(財資環〔2024〕134號)、《財政部關于提前下達2025年土壤污染防治資金預算的通知》(財資環〔2024〕130號)、《財政部關于提前下達2025年度農村環境整治資金預算的通知》(財資環〔2024〕129號)要求,結合中央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中央生態環境資金項目儲備庫有關規定,現將2025年中央水、大氣、土壤污染防治資金和農村環境整治資金提前下達給你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前下達2025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資金38652萬元;收回《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關于提前下達2021年并調整部分2019 年中央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的通知》(浙財建〔2020〕172 號)下達臺州市路橋區的“南官河水系綜合治理一期工程”項目資金1500萬元,統籌用于中央生態環境資金項目庫儲備項目相應增加(減少)相關市、縣(市)2025年“2110302水體”支出預算指標。
二、提前下達2025年中央大氣污染防治資金18739萬元,相應增加相關市、縣(市)2025年“2110301大氣”支出預算指標。
三、提前下達2025年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資金13768萬元,相應增加相關市、縣(市)和省級有關單位2025年“2110307土壤”支出預算指標。
四、提前下達2025年中央農村環境整治資金1431萬元,相應增加相關縣2025年“2110402農村環境保護”支出預算指標。
五、各地要落實生態環保項目儲備制度有關要求,按照“資金跟著項目走”原則,做好項目儲備工作,盡快形成有效投資,避免“資金等項目”。對已從中央基建投資等其他渠道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納入防治(整治)資金支持范圍。提前下達的中央資金待2025年預算年度開始后,按規定撥付使用。請各有關市、縣(市)和省級有關單位按照資金和項目管理相關要求,嚴格對照績效目標,加快預算執行,加強資金使用監督,確保資金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強化績效管理,充分發揮投資效益,確保年度績效目標如期實現。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
2024年12月10日
原標題: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關于提前下達2025年中央水、大氣、土壤污染防治資金和農村環境整治資金并調整部分2021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資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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