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近日,重慶市生態環境局發布了關于公開征求《工業有機廢氣活性炭治理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重慶市地方標準意見的函。
近日,重慶市生態環境局發布了關于公開征求《工業有機廢氣活性炭治理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重慶市地方標準意見的函。這一舉措旨在規范工業有機廢氣活性炭治理技術,為活性炭治理技術的生產、應用企業提供規范技術指導。此次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為2024年11月25日至2024年12月25日。
據悉,該文件包含活性炭吸附裝置的廢氣預處理要求、活性炭選擇與儲存管理、活性炭更換、可再生工藝、活性炭吸附裝置要求、活性炭吸附裝置的輔助設施、運行管理要求及監管要求。適用于規范使用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燃燒、活性炭吸附+溶劑回收治理揮發性有機物(VOCs)的相關技術,企業可按照實際需求進行工藝選擇。
《工業有機廢氣活性炭治理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明確指出,該標準適用于印刷、表面涂裝、家具制造、橡膠和塑料制品、制鞋、電子元件制造、人造板制造、紡織印染、合成纖維、化學原料和化學品制造等工業行業涉及有機廢氣活性炭吸附裝置的設計、施工、驗收和運行管理。同時,加油站、汽車修理與維護等非工業企業也可參照執行。
在活性炭更換方面,該文件給出了具體規定。若企業無法按照特定公式提供相應參數核算其活性炭更換周期,則需要按照以下要求實施:對連續生產企業,活性炭更換周期一般不應超過累計運行500小時或3個月;對企業年VOCs使用量小于100kg的,更換周期可延長至4個月;對長時間非連續生產企業,活性炭更換周期一般不應超過累計運行500小時或6個月。
此外,活性炭吸附裝置再生周期也可參照公式確定,其中動態吸附量一般取值10%。若企業無法按照公式提供相應參數核算其活性炭更換周期,則按照活性炭吸附裝置再生次數達到60次后(其中采用活性炭+RCO處理的裝置開啟1次即算再生1次)應及時更換新活性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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